简体版  |  繁体版   推荐信息: 阅读排行 | 滚动 | 微软SOA高峰会 | 中型企业创新社区 | 随心所欲发新闻
网络

评论:放过华为是对法律的尊重

出处:东方早报 作者: 2008-07-23 10:26 评论
字体大小: | |
广东省劳动部门有关负责人向媒体透露,虽然《指导意见》不是专门针对“华为门”,但恰恰是对类似华为的做法进行限制并认定为无效。

  近日,由广东省高院和广东省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联合制定下发的《关于适用〈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〉、〈劳动合同法〉若干问题的指导意见》正式在广东省实施。按照该意见,迫使劳动者辞职后重新与其签订劳动合同,使劳动者“工龄归零”等规避行为统统被认定为无效。(7月21日《中国青年报》)

  广东省劳动部门有关负责人向媒体透露,虽然《指导意见》不是专门针对“华为门”,但恰恰是对类似华为的做法进行限制并认定为无效。这其实意味着,虽然《指导意见》有明显的针对性,但就“华为门”,相关部门采取的态度是“放过”。何以如此呢?

  法律的一个基本的原则是不溯及既往,就是说在通常情况下,法律没有追溯力,除非对旧案适用新法,当事人能从中得到好处。因为,如果事后的法律总是能够约束事前的行为,法治所标榜的“法律可预测性”就会成为一句空话,人们对自己行为违法与否的预期也会变得模糊起来。《指导意见》同样适用这一原则。“华为门”发生于其颁布之前,该“意见”自然不能约束到华为的做法。

  更关键的原因在于,《劳动合同法》第十四条中“劳动者在该用人单位连续工作满十年的”的“连续”该如何解读,法律本身语焉不详。正是利用这一“语言漏洞”,华为通过让劳动者自愿重签合同,成功实现了“胜利大逃亡”。除非有证据证明华为员工曾遭强迫重签合同,否则重签的合同就有效。

  无论我们对华为的做法有多么的反感和憎恨,若没有“员工遭强迫”的证据,出于对法治精神的尊重,我们只能放过华为。当然,放过华为并不意味着不尊重法律。事实上,华为以一种极端的方式,不经意间令劳动合同法“宜粗不宜细”的立法弊病无以遁形。如今的进展,可算坏事变成了好事。

  • 本文关键字:
  • 华为(2243)
  • 新闻(159886)
  • 奥运嘉年华
    网友关注
    热门产品
    编辑推荐
    推荐专题
    更多
    思科
  • 打开网络创新之门
  • 思科公司于北京嘉里中心饭店成功举办了主题为“创新网络,绿色引擎”的思科创新日暨思科新品发布会。
  • 论坛热贴
    更多
    博客精选
    更多
    视频推荐
    更多
  • 杜青松:对IT人员要求别具一格
  • 在对杜青松的采访中,他透露出目前在中粮包装有限公司信息化建设的工作中的一个难点——IT人力资源短缺。
  • TMG

    Copyright (C) 1999-2008 Chinabyte.com, All Rights Reserved 版权所有 天极网络

    渝ICP证B2-20030003号 商务联系、网站内容、合作建议:010-82657868

    版权声明 在线提交意见反馈 Powered by 天极内容管理平台CMS4i

    经营性网站备案信息 网警备案 中国网站排名